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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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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教财[2014]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关于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2014]101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以“方便贷款,防范风险”为原则,进一步强化学校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基本政策
第三条 贷款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贷款额度。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五条 财政贴息。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学生自付。我校本科及研究生毕业借款学生的计息时间统一定于毕业当年的7月1日。
第六条 贷款偿还。由贷款学生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本金(除办理展期贷款外,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应在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开始偿还贷款利息,毕业后6年内还清本息。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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