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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符合学校规定,有充分理由,需转专业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拟接收学院同意,学校审批后方可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在学期间只能转专业或调整专业一次。转专业学生必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各教学环节,成绩合格方能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入学时间不满一学年的; (2)已进入3年级及其以上年级学习的;好顷 (3)达到退学或降级试读规定的; (4)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李察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对于申请转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校根据友扰陆国家规定进行审核。 原则上由拟转学学生自行联系接收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符合学校退学或降级试读规定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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