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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年级学生,在入学三个月后,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申请转专业: 1.确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3.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八条 本科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转专业事宜每学年办理一次。每学年寒假前三周,教务处发布转专业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习的二年级学生,在修完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后,可根据学校专业分流的有关要求在学科大类内自主选择主修专业。专业分流事宜在第四学期中期进行。 第四十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2.转出院(系)同意,转入院(系)考核并签署意见; 3.教务处审批。跨学科大类转专业由教务处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
2.已被确定为国防生或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的特殊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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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4.应予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当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则成绩有效,否则应重新学习。对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修读。?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生理、地理或者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不宜在本校学习,可申请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无正当理由者,不得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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