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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华南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华南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南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严格程序、公平公正公开,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华南理工大学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指导,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教育发展状况、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参考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实际生源情况及各专业就业情况,确定本校当年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本科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等。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中文名称:华南理工大学,简称华南理工;英文名称:SouthChinaUniversityof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SCUT。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61
第六条 学校属性:教育部直属、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七条 办学类型:国有公办
第八条 主管部门:教育部
第九条 办学层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 录取批次:提前批、第一批
第十一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二条 学校网址:http://
第十三条 学校校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五山校区)
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382号(大学城校区)
第十四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凡具有华南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华南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南理工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五条 华南理工大学组建招生委员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级领导担任组长,本科教务部门、招生工作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纪监部门工作人员作为监督员列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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