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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哈尔滨师范大学 201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
第三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
第五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
第六条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师大路1号);江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
第七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招生政策的相关规定由哈尔滨师范大学制定,哈尔滨师范大学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处理招生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制定和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三条我校2015年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学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招生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外语语种要求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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